(2015)荣执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申请执行涂枚素、林绍荣、涂仲雄、朱雪琴、熊波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9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负责人黄明惠,行长。被执行人涂枚素,女,汉族,1962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林绍荣,男,汉族,1961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涂仲雄,男,汉族,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朱雪琴,女,汉族,1965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熊波,男,汉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涂枚素、林绍荣、涂仲雄、朱雪琴、熊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涂枚素、林绍荣、涂仲雄、朱雪琴、熊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2015)荣民二初第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童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