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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3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丁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3216号原告丁某,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孙士博,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效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