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3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丁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3216号原告丁某,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孙士博,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效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