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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马府田与赤城县明玉矿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府田,赤城县明玉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马府田,农民。被执行人赤城县明玉矿业有限公司,住赤城县镇宁堡乡王官村。法定代表人:刘田珍。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赤城县明玉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赤城县明玉矿业有限公司名下挖掘机一台正在评估拍卖阶段,申请执行人马府田书面同意可以终止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2015年1月5日作出的关于赤城县明玉矿业有限公司与马府田的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府田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按原判决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永峰审判员  张云霄审判员  刘宪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玉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