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喻文辉与易湘名、肖伯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文辉,易湘名,肖伯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628号申请执行人喻文辉。被执行人易湘名。被执行人肖伯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肖伯岳、易湘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伯岳赔偿申请执行人喻文辉损失27311.13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易湘名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执行人易湘名、肖伯岳分别负担本案受理费275元和75元,以上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易湘名、肖伯岳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易湘名、肖伯岳的存款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等额的其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