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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云兵诉汉中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325号原告赵云兵,男,生于1978年8月25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人民路中段。负责人陈武,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毛凤仙,女,生于1952年12月28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兵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第三人毛凤仙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云兵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云兵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云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由赵云兵负担。审判员  杨智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