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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山民诉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韩团结与韩康、韩小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团结,韩康,韩小领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山民诉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韩团结。委托代理人王德如,南通市通州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韩康。被申请人韩小领(曾用名韩敏华)。申请人韩团结与被申请人韩康、韩小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韩团结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韩康、韩小领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韩团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康、韩小领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及其它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应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予以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克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