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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崔风雪与张守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风雪,张守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591号原告崔风雪,女,生于1985年1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守迁,男,生于1981年11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风雪与被告张守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风雪于2015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守迁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守迁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风雪撤回对被告张守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崔风雪负担。审判员  栗伟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