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崔风雪与张守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风雪,张守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591号原告崔风雪,女,生于1985年1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守迁,男,生于1981年11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风雪与被告张守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风雪于2015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守迁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守迁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风雪撤回对被告张守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崔风雪负担。审判员 栗伟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