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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皇家影视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第二分公司、上海卓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凤阳皇家影视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第二分公司,上海卓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阿杏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43号原告:安徽凤阳皇家影视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萍,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第二分公司。负责人:黄金亮,该公司经理。被告:上海卓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苟先斌,该公司经理。被告:马阿杏,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军,张家港市锦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安徽凤阳皇家影视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家影视公司”)诉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军海建设公司”)、上海卓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宏建设公司”)、马阿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绘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军海建设公司、卓宏建设公司下落不明,依法转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5年7月15日召开庭前会议,原告皇家影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薇和委托代理人张萍、被告马阿杏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到庭参加诉讼。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皇家影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军海建设公司、卓宏建设公司、马阿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皇家影视公司诉称:其公司于2012年10月28日,与军海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中国凤阳皇家影视城建筑施工总承包协议书》,将凤阳皇家影视城项目中的土建、水电、消防等工程交由军海建设公司承建。2013年3月24日,军海建设公司将其承包工程中的明清一条街工程分包给卓宏建设公司,双方并签订了《内部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具体由余光增进行组织施工。期间,余光增又将该工程进行分解,将其中的木工模板清包给马阿杏施工。明清一条街工程于2013年7月开工,2014年1月,春节临近,因施工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工程停工、农民工上访。马阿杏以极端方式闹事,在信访局的协调下,皇家影视公司在工程款未到付款期的情况下,先行垫付了农民工工资。马阿杏采取虚报工程量的方式从皇家影视公司处领取了农民工工资97万元,组织施工的余光增竟签字认可。事后,皇家影视公司聘请工程师对马阿杏承包的工程量进行了计算,其总工程量价值只有706624元,马阿杏多领263376元。马阿杏多领农民工工资具有恶意性,属不当得利,应该返还给皇家影视公司。军海建设公司、卓宏建设公司作为承包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在业主代为发放农民工工资时,也未尽核查准确数据的义务,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为此,皇家影视公司诉讼来院,变更诉讼请求后要求判令马阿杏返还虚报多领的农民工工资款110676元;军海建设公司、卓宏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由军海建设公司、卓宏建设公司、马阿杏承担。军海建设公司、卓宏建设公司未提交答辩材料。马阿杏辩称:涉案工程是俞光增发包给马阿杏的,马阿杏所拿的工程款都是和俞光增进行结算的,如果皇家影视公司认为多付了工程款,应当向军海建设公司主张,皇家影视公司与马阿杏之间没有关系;对皇家影视公司主张的多付工程款有异议,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请求驳回皇家影视公司的诉讼请求。皇家影视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成立提交的证据及马阿杏的质证意见如下: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用于证明皇家影视公司的主体资格。马阿杏对此无异议。2、军海建设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各一份,卓宏建设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军海建设公司、卓宏建设公司的主体情况。马阿杏质证意见:对复印件不予质证。3、中国凤阳皇家影视城建筑施工总承包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军海建设公司总承包皇家影视公司发包的中国凤阳皇城影视城工程。马阿杏质证意见:不认可,马阿杏施工的工程是由俞光增发包的,对其他情况不清楚。4、内部工程承包协议书、组织施工联合组织协议、补充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军海建设公司将安徽凤阳皇家影视城的明清一条街工程发包给卓宏建设公司施工,且两公司联合组织进行施工。马阿杏质证意见:对复印件不予质证。5、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卓宏建设公司、军海建设公司将其承包的皇家影视城明清一条街中的木工工程劳务分包给马阿杏,以及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马阿杏质证意见:有异议,该合同是假的,因为马阿杏与俞光增之间没有签订过书面合同,都是口头约定的,主要约定的内容为发包方俞光增将明清一条街木工工程发包给马阿杏承包,工程款按工程量计算,不同的工作内容有不同的计算单价。6、安徽盛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凤阳县明清商业区一期(已完工程结算)工程招标控制价一份。用于证明明清一条街工程经过安徽盛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计结算,总共价款为4514291.94元。马阿杏质证意见:不认可,这是皇家影视公司私自委托的,受委托的公司是否有资质,它只是造价咨询单位,不是评估单位,如何进行评估的也不清楚,而且对改建、增加、返工的工程量及窝工损失是否计算在内也不清楚。7、关于凤阳皇家影视城建筑工程明清街项目工程款及马阿杏工资支付情况的说明、明清街付款清单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马阿杏承包的木工班组实际施工范围和施工量,经结算,木工班组总计工程款706624元。马阿杏质证意见:不认可,这只是皇家影视公司单方书写的,而且情况说明能够反映出皇家影视公司支付给马阿杏的钱都是经过俞光增签字同意支付的。8、条据复印件16份及清单一份。用于证明皇家影视公司经过计算,总计已支付给马阿杏班组97万元。马阿杏质证意见:对编号为1、2、3、4、5、10、11、13、14的条据和金额无异议,合计817300元。对6、7、8、12、15、16条据有异议,签字人均为樊振荣,樊振荣是俞光增的工程负责人,是皇家影视公司委托监督干活的人,樊振荣与马阿杏木工班组没有任何关系。对条据9也有异议,与马阿杏无关。军海建设公司、卓宏建设公司、马阿杏未提交证据材料。对皇家影视公司所举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皇家影视公司提交的证据1,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本院予以采纳;提交的证据2、3、4、5、6、7,鉴于马阿杏认可其领取皇家影视城明清一条街工程款817300元,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纳,对其证明效力,本院将综合予以认定;提交的证据8,对马阿杏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认定,对马阿杏有异议的部分,因皇家影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领款人与马阿杏的关系,故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马阿杏从俞光增处承包了凤阳皇家影视城明清一条街工程中的木工工程,2013年至2014年期间,马阿杏累计从皇家影视公司领取了工程款817300元。现皇家影视公司称其公司于2012年10月28日,与军海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中国凤阳皇家影视城建筑施工总承包协议书》,将凤阳皇家影视城项目中的土建、水电、消防等工程交由军海建设公司承建。2013年3月24日,军海建设公司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明清一条街工程分包给卓宏建设公司,二公司联合施工,由余光增负责组织。余光增又将该工程中的木工模板清包给马阿杏施工。2014年1月春节临近,因施工方拖欠农民工工资,马阿杏闹事,皇家影视公司先行垫付了农民工工资。马阿杏采取虚报方式累计领取了817300元,而组织施工的余光增竟签字认可。经皇家影视公司聘请工程师对马阿杏承包的工程量计算,其总工程价款为706624元,马阿杏多领了110676元,属不当得利,应该返还给皇家影视公司。军海建设公司、卓宏建设公司作为承包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在业主代为发放农民工工资时,也未尽核查准确数据的义务,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为此,皇家影视公司诉讼来院,变更诉讼请求后要求判令马阿杏返还虚报多领的农民工工资款110676元;军海建设公司、卓宏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由军海建设公司、卓宏建设公司、马阿杏承担。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皇家影视公司要求马阿杏返还多领的工程款以及要求军海建设公司、卓宏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皇家影视公司提交的关于凤阳皇家影视城建筑工程明清街项目工程款及马阿杏工资支付情况说明反映的情况,其公司支付马阿杏工程款是按余光增所写的结算单。现皇家影视公司称军海建设公司将其从皇家影视公司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了卓宏建设公司,二公司联合施工,由余光增负责组织,后余光增又将部分木工工程分包给马阿杏。综上,可以看出皇家影视公司与马阿杏之间无合同关系,其公司按照余光增所写结算单支付马阿杏工程款,实际履行的是其公司作为发包方向承包方军海建设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的义务。合同具有相对性,本案中,皇家影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军海建设公司进行了全部工程款结算,故其要求马阿杏返还不当得利款110676元,军海建设公司、卓宏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徽凤阳皇家影视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67元,由原告安徽凤阳皇城影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明拾代理审判员  王绘宇人民陪审员  蒋学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