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雷与陈风、陈秀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陈风,陈秀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537号原告:王雷。委托代理人:温正搭、吴富兵。被告:陈风。被告:陈秀娜。原告王雷诉被告陈风、陈秀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1.被告陈风偿还借款30000元;2.被告陈风支付违约金3000元及逾期借款利息(从2014年9月24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被告陈秀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崇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少茹、肖丽君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雷委托代理人吴富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风、陈秀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9月3日,被告陈风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款借据一份,约定归还日期为2014年9月23日,借款已于借款日按现金方式支付,借款人如逾期未还款,应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同时还需支付每日万分之六的逾期借款利息。被告陈秀娜对上述借款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原告自认被告于借款到期后支付1000元。此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雷借款3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扣减已付1000元);二、被告陈秀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王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元,由陈风、陈秀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上诉受理费626元,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电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包崇鸽人民陪审员 杨少茹人民陪审员 肖丽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倪山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