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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柏新基与仲崇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新基,仲崇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988号原告柏新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国宝,泗阳县卢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仲崇艮。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新基与被告仲崇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柏新基的起诉按撤诉处理。(以下空白)代理审判员  卢国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顾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