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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杨荣权、邱方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杨荣权,邱方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北路111号。代表人孔祥洋,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员工。被执行人杨荣权,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邱方红,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被执行人杨荣权、邱方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238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1824.37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杨荣权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发路5号(龙腾花园)4幢3层310、3层309号房产,因涉及唯一住房处置,安置问题尚待解决,故暂未处置;本院还查封了被执行人邱方红名下闽F×××××号汽车一部,因无车辆下落线索,暂无法扣押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9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燕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