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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罗娟与深圳市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娟,深圳市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343号申请执行人罗娟,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被执行人深圳市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深圳市。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深中法房终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深圳市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水电押金、结余管理费人民币21005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215元。但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122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武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