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烟民一终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梁淑红与姜绍荣、梁立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绍荣,梁淑红,梁立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10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绍荣,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淑红,居民。原审被告:梁立海,农民。上诉人姜绍荣因与被上诉人梁淑红、原审被告梁立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招远市人民法院(2015)招玲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绍荣以已与被上诉人梁淑红、原审被告梁立海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姜绍荣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绍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姜绍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祥顺审判员  王家国审判员  于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