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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日照市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日照浩益运输有限公司、姜西华、日照雅恒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市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日照浩益运输有限公司,姜西华,牟宗娟,日照雅恒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卜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岚山农村信用社”),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吕日新,理事长。被执行人:日照浩益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浩益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法定代表人:姜西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姜西华,居民。被执行人:牟宗娟,居民。被执行人:日照雅恒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雅恒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庄鹏,经理。被执行人:卜宪峰,居民。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浩益运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岚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利息480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岚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季秀臻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延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