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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施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施某。委托代理人张秀萍,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审判员  许继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