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施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施某。委托代理人张秀萍,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审判员 许继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