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乐民初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719号原告王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沈 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麒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