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恢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祁宇飞与李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宇飞,李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恢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祁宇飞,男,28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李志军,男,43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元民初字第6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6年4份开始,每月扣留李志军的工资账户人民币2000.0元,直至扣满31000.00元为止。此款由申请执行人祁宇飞凭本人身份证和裁定书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凡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