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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晓与邵宏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邵宏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929号原告:王晓。委托代理人:马梁英。被告:邵宏富。原告王晓为与被告邵宏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邵宏富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8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应望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晓的委托代理人马梁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宏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邵宏富分别于2010年11月1日、2011年8月20日分两次向原告王晓借款150000元、150000元,共计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二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邵宏富至今分文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宏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晓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8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2900元,由被告邵宏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