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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包淑芳与黑龙江省和平牧场乳品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淑芳,黑龙江省和平牧场乳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包淑芳,男,194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和平牧场工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和平牧场乳品厂,组织机构代码132089801,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和平牧场。代表人张清江,职务厂长。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5)绥民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包淑芳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和平牧场乳品厂厂房、生产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和平牧场乳品厂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5)绥民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晓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延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