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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王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浙江来斯奥电气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纸箱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来斯奥电气有限公司,嘉兴市纸箱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秀王民初字第204号原告:浙江来斯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姚松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查宇东,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霁,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嘉兴市纸箱厂。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东西主干道南侧。法定代表人:邹建伟,该厂长。委托代理人:钱家平,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国淼,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浙江来斯奥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纸箱厂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林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姚毛毛、吕仁甫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查宇东、被告委托代理钱家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5年5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借款保证及反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中国农业银行嘉兴秀州支行借款200万元,由原告担保,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8日至2015年8月6日,担保期限为借款届满后二年。被告作为反担保人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为原告进行担保,反担保期限为担保人履行主从债务费用完毕后二年,担保范围为原告履行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以及诉讼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原、被告于2015年6月26日进行了动产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担保义务,于2015年8月12日代偿了被告应偿还的本金及利息2035846.53元。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代偿的款项。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贷款2035846.53元;2.原告对抵押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贷款事实与办理抵押登记的确实存在,但没有看到银行放款的记录,详细答辩意见在庭审时阐述。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借款保证及反担保合同和动产抵押登记书各一份,证明被告向银行借款200万元,由原告提供了担保,被告以其机器设备为原告提供反担保,约定了担保期限范围等事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2.银行转账支票复印件二份,业务凭证三份,证明2015年8月12日,原告代被告归还银行贷款及利息2035846.53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3.农行借款凭证一份,证明2014年8月8日中国农业银行王店支行向借款人即被告发放贷款200万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也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8月8日,被告向农行嘉兴王店支行贷款200万元。2015年5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借款保证及反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因被告于2014年8月8日向农行借款200万元由原告进行担保,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8日至2015年8月6日,担保期限为借款届满后二年。被告作为反担保人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附表)为原告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期限为担保人履行主从债务费用完毕后二年,担保范围为原告履行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以及诉讼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2015年6月26日对抵押财产到登记机关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被告向农行的贷款到期后,因被告未能按时归还,原告按约履行了担保义务,于2015年8月12日代偿了被告应偿还的本金及利息共计2035846.53元。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代偿的款项。遂成讼。附表:序号名称数量LY-650手动送纸上糊机1台柴油发电机组200Kw1台HD501微电脑纸箱抗压试验机1台HY-11A空压机1台WHS-1100自动贴窗机1台ZH-1450PC糊盒机1台DXH-1650半自动糊箱机1台TY-100康运集尘器1台SBW-180稳压器1台10T电子秤1台美的空调(中央空调)1台KFR-35GW美的空调3台KFR-35GW美的空调4台LMXS52大金空调1台电动门1套YLT-4全自动高速UV上光机1台柯美复印机1台保险箱1台打印机(针式打印机)2台1600型胶水机1台ML1100平压压痕切线机1台ML1500平压压痕切线机1台SFRM-1200手机无胶覆膜机1台定盒机600型1台密度机1台TYMB-1100烫金机1台KFR-35GW美的空调1台WH-1050全自动平压横切压痕机1台SY-100捆扎机1台K176CH切线机1台DCP-KY3000计量测试仪器1台DHXF-40废气处理设备1台打印机(激光打印机)5台PR0788011台电脑7台105SS全自动模切机1台ZH-1450PO高速纸盒糊盒机1台16800X1450高速勾底糊盒机1台WH-3-1100BH自动覆膜机3台CPCD3J内燃平衡叉车2台春晟ETH1450旋转开纸全自动裱纸机1台HQDE-1700电控主精度横切机1台CPCD35内燃重式叉车1台J2108C对开单色胶印机1台电脑8台14寸电视机5台65L燃水器13台办公家具1台手动液压车DB尼双6台内燃重式抱车CPCD351台1200型胶水机3台ML1100平压压痕切线机1台ML1200平压压痕切线机1台ML1800平压压痕切线机1台冲版机1台晒版机1台糊折盒机MK8001台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款保证及反担保合同,系当事人意思自治表示,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为被告向农行的贷款履行了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期代付的借款及利息2035846.5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被告的借款担保后,双方又签订了反担保合同,由被告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为原告提供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现原告据此要求对本案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兴市纸箱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来斯奥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及利息2035846.53元;二、原告浙江来斯奥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告嘉兴市纸箱厂的上述抵押财产的折价或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87元,由被告嘉兴市纸箱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审 判 长  张林春人民陪审员  姚毛毛人民陪审员  吕仁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池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