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绪恒与张守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绪恒,张守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1545号申请执行人:周绪恒,男。被执行人:张守锡,男。申请执行人周绪恒与被执行人张守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莒民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标的款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5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守锡下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守锡下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十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张守锡有多案在法院执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房屋登记、银行也无存款,现被执行人无法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线索。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张守锡有多案在法院执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房屋登记、银行也无存款,现被执行人无法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莒民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兆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