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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林建京与林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京,林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林建京,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林平,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京与被告林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搬出租赁房,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建京负担。审判员  刘锦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卫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