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莫某、冷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莫某,冷某甲,王某,冷某乙,张某,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二初字第006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负责人:李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庭华,该行风险管理部主任。委托代理人:苑玉新,该行柴集分理处主任。被告:莫某,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冷某甲,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某,女,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住址同上。被告:冷某乙,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某,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徐某,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诉被告莫某、冷某甲、王某、冷某乙、张某、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泽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泽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泽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