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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7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永平与张林林、李小正、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平,张林林,李小正,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7303号原告张永平,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新妮,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林林,女,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小正,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林林,身份信息同上。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号金泰丰大厦**层。注册号610000200000395。负责人何小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涛,男,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平与被告张林林、李小正、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永平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