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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某甲犯保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144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挺号,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1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保险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挺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杨某甲到苍南县公安局钱库派出所报案谎称其实际拥有的浙C×××××的大众宝来轿车被盗,并于同月22日以公安机关已受理该案为由,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申办车辆被盗理赔手续。经保险公司测算,浙C×××××的大众宝来轿车盗抢险理赔金为106991元。同年10月29日,因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杨某甲报假案,被告人杨某甲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未能得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保险单、发票联、机动车辆保险盗抢询问笔录、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确定书、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证人杨某乙、冯某、杨某丙、林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身为投保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保险诈骗罪。本案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但提出本案系犯罪预备及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间应当自觉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民城人民陪审员  赵典木人民陪审员  丁良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庆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