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3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天津景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刘红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3854号原告天津景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嘉阳花园16-203。法定代表人许朝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送坡,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景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红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景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9元,由原告天津景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莹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