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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博敏与吴光远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执字第92号申请人梁博敏。被执行人吴光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民初字第63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吴光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梁博敏案件标的款500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50元和迟延履行金。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光远月工资收入4657.82元,具有履行义务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从2015年11月起提取被执行人吴光远每月工资人民币2000.00元,划拨至梁博敏账户;二、被执行人吴光远应支付梁博敏迟延履行金5365.00元;三、义务人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本院(2014)穗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胜杰审判员  万开政审判员  邓仁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