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二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杨美荣、柳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杨美荣,柳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46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站路2号代表人:王德志,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文俊,广西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春玲,广西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杨美荣,女,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被告:柳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罗池路27号。法定代表人:卓柳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奕,该公司职员。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6月12日待裁事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许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42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132.50元,退还原告2132.50元。审 判 长 黎 鹂人民陪审员 文记珍人民陪审员 刘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申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