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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二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杨美荣、柳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杨美荣,柳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46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站路2号代表人:王德志,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文俊,广西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春玲,广西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杨美荣,女,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被告:柳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罗池路27号。法定代表人:卓柳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奕,该公司职员。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6月12日待裁事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许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42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132.50元,退还原告2132.50元。审 判 长  黎 鹂人民陪审员  文记珍人民陪审员  刘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申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