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一初字第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余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燕,周勇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1081号原告:余燕,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汪宁,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勇,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燕与被告周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正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秀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