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高丰与丁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高丰,丁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849号原告:周高丰。被告:丁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高丰诉被告丁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高丰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高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