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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高丰与丁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高丰,丁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849号原告:周高丰。被告:丁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高丰诉被告丁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高丰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高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