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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民初字第0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程某某诉被告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程某(申)、程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程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1033号原告程某某,男,1943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程某(甲),男,1974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程某(乙),女,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程某(丙),女,1966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程某(丁),女,1976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程某(申),女,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程某(戊),女,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程某(申)、程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和被告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某(戊)、程某(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某诉称,原告2004年冬季出家信佛,以信众供养为济。近年来随着年老体弱多病,无任何经济收入,生活陷入难以维持的情况下,几个儿女不尽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应尽赡养义务,有赔偿经济损失权利,有享受医疗保险优待权利。现根据实际状况,原告每月需生活费、医疗费、损失赔偿费,必须从2001年起至2015年共计15年,程某(甲)每月应承担赡养费500元共计90000元。程某(甲)安埋他母亲收礼150000元,其中原告抚养的女子外孙二十多个,程某(甲)在姐妹面前并无恩情,应付我50000元,五个女儿和外孙三次共给他母亲治病30000元,而病不治,程某(甲)全部挪用。国家按保障法应给原告的医疗保险证不给原告,造成损失应赔偿5000元。2013年底打工回来趁原告有病,强行将原告五百多斤包谷全部做成酒,还有洋芋、红苕、大豆共计折款1500元,从2005年后九年退耕还林款5700元,以上六项共计187200元,应由程某(甲)给付,另从2016年后每年给付赡养费3600元,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程某(乙)、程某(申)从2016年后每月150元,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程某(丙)从2011年后每月150元,全年1800元,五年应付9500元,从2016年后每月1800元,每年年底付清;程某(戊)、程某(丁)从2005年起至2015年共11年,每月150元共计19800元,应给付原告,从2016年后每年1800元,每年年底付清。被告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辩称,原告应回老房住居,由被告负责原告衣食住行,被告每人每月承担原告生活费100元。原告不回家住居,不承担生活费。被告程某(戊)、程某(申)未出庭应诉及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某、王桂茂夫妇生育六子女,儿子程某(甲),女儿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程某(申)、程某(戊)均已成家。2004年11月原告出家在小河大清寺当和尚,2014年7月到桐木崖屋寺。2014年原告妻子王桂茂病故,被告程某(甲)接原告回家遭拒绝。近年来被告给付原告生活费较少。现原告已丧失劳动能力。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故原告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给付诉讼前有关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告生活的实际情况,由六子女每人每月承担原告生活费150元较合理,原告医疗费由六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程某(申)、程某(戊)每人每月承担原告程某某生活费150元,从2015年10月起,每年6月30日付900元,12月30日付900元,2015年12月30日付450元;程某某生病后医疗费用由六被告承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被告程某(甲)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骆云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