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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二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2015)年资民二初742号原告资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二初字第742号原告资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仲和。委托代理人赵欢欢。被告曹冲。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资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谢龙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若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