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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孟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XXX,系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XXX、被告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张余菡,××××年××月××日生育次女张余雲。原被告因相识时间短,互不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尤其不能让人容忍的是被告不尽家庭义务,令原告彻底痛心,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好几年才办理的结婚登记,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为家付出的很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张余菡,××××年××月××日生育次女张余雲。2015年7月份原被告发生争执,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长女张余菡现随原告生活,次女张余雲现随被告生活。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户口本、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既然有缘结为夫妻,就应珍惜已有的缘分和情感,在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扶助的基础上共同生活、共同劳动,以增进彼此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结婚并已生育两个子女,原被告之间应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属正常现象,只要双方求同存异、改正不足、互相体谅,仍有希望组建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另因原告未提交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并向本院积极表达了争取和好的意愿,故应该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茂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润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