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临朐县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与孙秀萍、岳辉、车吉隆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朐县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孙秀萍,岳辉,车吉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孙秀萍,女,汉族。被执行人:岳辉,女,汉族。被执行人:车吉隆,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福门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秀萍、岳辉、车吉隆所有存于岳宏涛名下的银行存款69305.7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宝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