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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杲树梓与邵树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杲树梓,邵树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153号申请人杲树梓,男,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平泉县王。被执行人邵树冬,男,197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平泉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0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申请人杲树梓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143号民事判决书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连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