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民初字第7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于秀竹、苏立聪等与丰永和、单秋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7129-2号原告于秀竹。原告苏立聪。原告万云香。被告丰永和。被告单秋云。担保人刘萌萌。原告于秀竹、苏立聪、万云香与被告丰永和、单秋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对被告丰永和驾驶的鲁L×××××号车辆(登记车主为单秋云)予以财产保全,担保人刘萌萌自愿以自己所有的鲁B×××××号车辆1辆予以担保。现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于被告丰永和驾驶的鲁L×××××号车辆(登记车主为单秋云)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丰永和驾驶的鲁L×××××号车辆(登记车主为单秋云)1辆的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刘萌萌自己所有的鲁B×××××号车辆1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丽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