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商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与垦利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垦利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商初字第413号原告: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首。法定代表人:许林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伊国,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垦利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吴兆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商福祥,垦利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垦利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8元,减半收取2664元,保全申请费1820元,以上共计4484元,由原告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秋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