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白福佳与陈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福佳,陈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600号原告白福佳,男。被告陈阳,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福佳诉被告陈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本院撤诉及解封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裁定如下:1、准许原告白福佳撤回起诉。二、解除肇事车吉D4J1**号轿车车籍的查封。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杜景伟审 判 员 周志刚人民陪审员 班莹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慧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