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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刘邓军与胡勇峰、赵红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邓军,胡勇峰,赵红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040-3号申请执行人:刘邓军,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胡勇峰,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甘肃省礼县。被执行人:赵红忠,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阜民一初字第001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胡勇峰、赵红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刘邓军于2015年2月9日申请对我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赵红忠所有位于海口市海秀路侨中公寓房产证号为19033、18982、18980、19038、18981、19039、18979、19040、19037、19036、19032的11套房产进行评估、拍卖。2015年10月20日拍卖会上,竞买人陈芳身份证号码422129197411050046以人民币381200元竞得海口市海秀路侨中公寓B栋304房(房产证号为189**);徐永源身份证号码441423197207153612以人民币372800元竞得海口市海秀路侨中公寓B栋101房(房产证号为190**);张富春身份证号码42212919741204051X以人民币307600元竞得海口市海秀路侨中公寓B栋303房(房产证号为190**);张长春身份证号码42212919721016053X以人民币306000元竞得海口市海秀路侨中公寓B栋403房(房产证号为190**)的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赵红忠位于海口市海秀路侨中公寓B栋304房(房产证号为189**),海口市海秀路侨中公寓B栋101房(房产证号为190**),海口市海秀路侨中公寓B栋303房(房产证号为190**),海口市海秀路侨中公寓B栋403房(房产证号为190**)的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芳、徐永源、张富春、张长春时起转移。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纪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