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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执异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董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皇执异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北街。被执行人董,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天山路48号。本院在执行刘某与董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以自愿将本案所有本金19500000.00元(壹仟玖佰伍拾万元)及利息转让给案外人杨XX为由申请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案外人杨光华。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不符合执行中变更追加主体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某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山审判员 王吉珍审判员 计红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婉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