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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行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顺德与奉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德,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杨顺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奉法行初字第00195号原告杨顺德,男,汉族,生于1956年9月28日。被告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县政路88号。法定代表人朱茂,县长。第三人杨顺贵,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24日。原告杨顺德诉被告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顺德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顺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顺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杨顺德负担���审 判 长  欧 燕代理审判员  费明军人民陪审员  王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