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金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舟山市张氏机械有限公司与武汉塑料机械总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张氏机械有限公司,武汉塑料机械总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金商初字第97号原告舟山市张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金塘镇沥港工业一区。法定代表人张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兆川,舟山市秉拯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塑料机械总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严晓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张氏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塑料机械总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舟山市张氏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张氏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舟山市张氏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