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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凤林与高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林,高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100号申请人李凤林,男,四平市。被执行人高克,男,现住址不详。李凤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西郊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终结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郊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青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