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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同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春启与被执行人刘昕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启,刘昕刚,李宏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同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周春启,男,住同江市内。被执行人刘昕刚,男,住同江市内。被执行人李宏双,女,住同江市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春启与被执行人刘昕刚、李宏双民间借贷纠纷(2014)同执字第277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同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红伟审判员 :谢兴军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清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