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三初字第1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朱传香与郑家雷、郑家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传香,郑家雷,郑家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三初字第1377-1号原告:朱传香,被告:郑家雷,被告:郑家彬,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0号负责人:徐勇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传香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郑家雷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郑家雷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于莒南县温泉汽修有限公司停车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寒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