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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4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诸暨市大唐惠得利化纤经营部与章江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大唐惠得利化纤经营部,章江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4069号原告:诸暨市大唐惠得利化纤经营部。经营者:杨琴。被告:章江直。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大唐惠得利化纤经营部与被告章江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大唐惠得利化纤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4元,依法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诸暨市大唐惠得利化纤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