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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4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袁敏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4943号罪犯袁敏,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安陆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中国农业银行安陆市支行城中分理处副主任,现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服刑。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日作出(2005)安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其位于解放大道1号安陆市农行宿舍2栋2单元2楼西住房一套;犯挪用公款,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没收其位于解放大道1号安陆市农行宿舍2栋2单元2楼西住房一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08年8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3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9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3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袁敏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0日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戴芳、吴春泉出庭履行职务。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叶云艳、魏慧珍代表执行机关出庭参加诉讼。罪犯袁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罪犯袁敏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袁敏在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程序合法,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敏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四次季度表扬,一次季度记功,2012年度被评为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袁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袁敏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长鸣审判员  杨元新审判员  甄 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桂霄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