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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执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姚斌与袁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斌,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584号申请执行人姚斌,居民。委托代理人黄兴桂,农民。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袁军,农民。本院在执行姚斌与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军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证明其情况属实,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1606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卫东审判员  李树兵审判员  周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向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