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生支行与赵小群、顾红云、钱文庆、张友刚、袁建军、张桂兴、蒋栋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生支行,赵小群,顾红云,钱文庆,张友刚,袁建军,张桂兴,蒋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73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生支行,住所地泰兴市分界镇长生社区居委会跃进3组。负责人XX,行长。委托代理人闾建强(特别授权),该行信贷主管。委托代理人戴敏(特别授权),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事员。被执行人赵小群,男,1978年6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12831978********,住泰兴市分界镇赵庄村赵庄*组**号。被执行人顾红云,女,1979年11月17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12831979********,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钱文庆,男,1977年10月1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12831977********,住泰兴市分界镇分界村*组**号。被执行人张友刚,男,1980年2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10851980********,住泰兴市分界镇王厂村张厂*组**号。被执行人袁建军,男,1975年2月1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12831975********,住泰兴市分界镇开绿村*组**号。被执行人张桂兴,男,1955年8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10251955********,住泰兴市分界镇滕兴村*组**号。被执行人蒋栋,男,1981年12月16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12831981********,住泰兴市泰兴镇车站路*****号。关于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生支行与赵小群、顾红云、钱文庆、张友刚、袁建军、张桂兴、蒋栋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0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小群、顾红云、钱文庆、张友刚、袁建军、张桂兴、蒋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5997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免除钱文庆、张友刚、袁建军、张桂兴、蒋栋的担保责任。后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除本院处置中的房产,暂无其他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商初字第09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月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