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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5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玉荣与邓永权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邓×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5808号申请执行人赵××,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邓×1,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邓×1与赵××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的(2009)年丰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准予原告邓×1与被告赵××离婚。二、邓×2由被告赵××抚养,原告邓×1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邓×1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赵××负担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赵××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1给付自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邓×2的抚养费96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邓×1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邓×1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58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斯博代理审判员  李长海代理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禹 航 来源:百度“”